
石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河北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e2pyq33j
住所(住址)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园博园大街19号河北出版传媒创意中心131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民跃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办公室《督办通知》。经查,河北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关系。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广告期间未产生房产交易,无违法所得。
3.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办公室《督办通知》,证明案件的来源。
4.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6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石市监罚告〔2026〕7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构成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发布广告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两千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处以两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