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勇
上期我们谈到,法治是市场监管的生命线,必须夯实政治根基。本期想和大家换个角度,聊聊这根生命线中最敏感的神经——规范执法与程序正义。这不是什么新命题,却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红线”,也是我们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核心抓手。
近年来,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到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再到涉企行政检查从严规范,党中央、国务院打出组合拳。罗文书记担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期间,在2026年7月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专题研讨会上强调,要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把“大抓基层、做强基础”落到“十五五”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中,并部署执法队伍“清风铁纪”教育整顿,直指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这话信号很明确,规范执法不是软要求,是队伍建设的硬标准。
一、检视反思,阻碍规范执法的四大瓶颈
翻看近年来的复议诉讼案例,有两方面现象尤其值得警醒:一方面,有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却因笔录漏签、期限超期、告知缺位等程序瑕疵被“一票否决”;另一方面,有的案件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却在事实认定、裁量幅度上出现偏差,导致实体不公被撤销。这些案例暴露出的病灶,往往不在于业务能力的“能不能”,而在于法治思维的“深不深”。“重实体、轻程序”或“唯程序、轻实体”的倾向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表面看是依法行政能力问题,实则是法治意识未入脑入心。究其根源,既有客观现实的倒逼,也有主观认识的偏差,值得我们逐一剖解。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客观存在,执法承压催生“程序缩水”。基层一线面对海量监管对象和繁重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本市系统为例:市本级持证执法力量占比明显低于县区级,县区局以占全系统约八成的在岗力量,承接了绝大部分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这种“上面空心、下面过载”的格局,是程序瑕疵高发的总病根。基层部分同志为了赶进度、清库存,产生了“重结果、轻程序”的急躁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结案率而简化法定程序。如有的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有的随意压缩法定办案流程,甚至先决定后取证;有的在听证环节搞形式走过场,导致程序链条断裂,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复议诉讼败诉隐患。
(二)“新旧断层”的现象较为普遍,能力短板导致“操作走样”。部分资深执法人员惯于“经验主义”,对新修订的执法程序、文书规范适应性差、操作生疏,存在一定的畏新情绪;部分年轻干部面对市场监管庞杂的法律体系,存在“本领恐慌”,学习浅尝辄止、业务功底不扎实,过度依赖“传帮带”模式,缺乏独立履职能力。这种“老同志守旧、新同志惧新”的断层,使得规范的程序要求在落地执行中频频打折。
(三)“审核监督”的刚性约束软化,机制失灵致使“关卡失效”。基层法制审核力量配备普遍薄弱,审核人员因专业能力不足产生畏难心理,加之受办案时效考核及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往往难以坚守原则。有的单位“办审不分”,法制审核沦为“签字背书”;有的审核意见缺乏刚性约束力,办案机构整改敷衍,导致审核环节“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防火墙”作用。
(四)“制度供给”的精准度有待提升,规则模糊引发“无所适从”。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部分执法领域的程序性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仍显滞后或笼统。基层在面临“首案”“新案”时,往往缺乏清晰的操作指引;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的抉择中,既怕“过严”引发冲突,又怕“过宽”追责问责。这种制度层面的模糊地带,极易诱发“避事畏难”的消极心态,更为程序空转、实体失真提供了土壤。
二、纠偏正向,警惕执法实践中的四类异化
以上剖析的诸多诱因,无论是客观上的“人案矛盾”,还是主观上的“思维惯性”,最终都会投射到具体的执法行动中,演变为种种偏离法治轨道的错误倾向。如果我们不能清醒识别并坚决遏制这些苗头,不仅法治底色难以擦亮,“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都将沦为空谈。总局“清风铁纪”专项行动把“五类问题”(执法不规范、破坏形象、不作为慢作为、侵害企业群众权益、执法不公)摆在台面,我们自身对照,四类异化与其高度吻合基于此,接下来我们要重点警惕和纠正以下四种倾向。
一是严防机械执法滋生“唯程序论”。个别执法人员仅满足于“走完流程”,对案件事实核查不严、证据链构筑不实,陷入“程序空转”。比如在处理职业投诉举报时,对举报内容真伪不甄别,对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不深究,仅依据当事人一面之词或一次表面检查,就以“未发现违法行为”草草结案。这种“重痕迹、轻实效”的做法,让严谨的执法程序沦为了“走过场”,将“程序合规”异化为“懒政挡箭牌”。
二是严防维稳导向异化为“和稀泥”。在应对纠缠式投诉时,片面追求“案结事了”,不惜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出现“小过重罚”以儆效尤或“无过也罚”息事宁人等倾向。这种看似维护程序稳定、实则牺牲实体公正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公信力。
三是严防自由裁量陷入“乱尺度”。面对新业态、新模式,部分执法领域裁量基准不够细化,导致基层在“罚与不罚、罚多罚少”上缺乏清晰指引。有的同志怕担责,要么“一刀切”顶格处罚,要么“和稀泥”随意减免,导致同案不同罚、宽严失度。这种实体上的不公平,同样是引发复议诉讼、损害执法公信力的高发区。
四是严防避事畏难催生“软惰性”。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纠缠和个别当事人的反复施压,少数干部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这种心态直接导致执法程序缩水走样,为了规避麻烦,该核对的证据不核对,该听取的陈述不听取,最终看似减少了眼前的冲突,实则积累了更大的法律风险,也寒了守法经营者的心。
三、笃行实干,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们指明了破题方向。拆解开来,都是执法实践中最实在的遵循:严格,是不徇私不纵容,始终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是不随意不任性,于法有据、严谨合规;公正,是不偏不倚,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文明,是不野蛮不粗暴,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这几个维度的要求,最终都要落到具体行动中。
一是把程序正义当作执法的“第一窗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更是群众感知政府公信力的直接载体。要坚决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不折不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公示要让权力运行全程阳光,全过程记录要让每起案件随时可溯,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把关。调查取证、权利义务告知、听证送达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对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绝不能为了所谓“效率”压缩法定程序、减损当事人权利。
二是把案件质量当作提升质效的“核心标尺”。文书粗糙、裁量说理不充分、笔录要素缺失、证据提取不规范、强制措施实施不严谨等问题,看似是细枝末节,实则最伤公信力。市局常态化开展的案卷评查和“回头看”,不是为了“挑刺”,而是帮大家查漏补缺。每次的评查报告各单位要组织认真学习,各执法机构不妨多对照问题清单自查自纠,重点纠治各类违规情形。对程序违法导致的败诉或撤案,我们会依规倒查责任——这既是问责,更是对大家的履职保护。市局常态化案卷评查会把“市本级持证率偏低、法制审核负荷偏重”作为补短板切入点,不点名、不点数,只纠偏。
三是把法制审核当作防范风险的“最后防线”。审核不是“走流程”,更不是“设障碍”,而是帮我们把住法律关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配强专业审核力量,用好法律顾问智库,对案件管辖权、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和程序的合法性做全方位体检。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及时提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指导。审核提出的补正意见,办案机构要限期整改反馈,真正做到“审核不通过、决定不下达”,坚决守住法律底线。
四是把有错必纠当作执法公信的“净化器”。执法中发现错误之后,敢于纠错、善于纠偏,体现的是底气,更是担当。目前,个别单位和同志对执法纠错存在认识误区,把“改案子”等同于“丢面子”,把“自我否定”视作“履职污点”,导致一些小瑕疵拖成大隐患,甚至为了“捂盖子”而错上加错。必须明确,及时纠错不是否定成绩,而是对法治的敬畏、对干部的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案卷评查和动态纠错机制,一旦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要果断启动自我纠正程序,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要树立“纠错也是政绩”的导向,把是否主动纠错、有效止损作为衡量法治素养的重要标尺,真正实现“办好一案、规范一片”,让执法公信力在不断地自我完善中持续增强。
五是把条线指导当作提质增效的“重要助力”。市局各业务、执法科室要切实扛起条线主管责任,不能把法规科当成唯一的“兜底防线”。要着力加强本条线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对上级出台的新规新政,既要做好“上传下达”的传导者,更要当好“转化落地”的解读者,确保基层听得懂、用得上。要提升对新业态、新领域执法难题的研究能力,针对基层反应强烈的“首案”“新案”法律适用模糊问题,主动编发执法指引、发布指导性案例,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的操作范本。各条线要树立“指导就是服务”的理念,变“坐堂问案”为“靠前服务”,主动下沉答疑解惑,帮助基层解决“不敢办、不会办”的实际困难,切实扭转“上面空转、下面过载”的局面,真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执法生态。
同志们,规范执法从来没有“差不多”,只有“合法”与“不合法”、“到位”与“不到位”的区别。把每道程序走实、每份文书写准、每个环节审严,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更是对执法者自身的最好保护。让我们以程序正义守护实体公正,用规范执法擦亮“法治市监”的底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市场监管执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领导谈法”系列第三期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与包容审慎监管”继续刊发,敬请关注。)